国家外汇管理局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《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》(2011年第2号,以下简称“2号公告”),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,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,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,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,在江苏、山东、湖北、浙江(不含宁波)、福建(不含厦门)、大连、青岛等省(市)进行试点。 试点地区企业自所属税务机关要求的“核销单调整日期”起,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可不在录入外汇核销单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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